|
公告標題: | 歡迎民眾申請使用回收水!! |
公告日期: | 107年5月1日 |
公告內容: |
※配合事項:
1.需要回收水使用之單位/民眾需於三個工作日前向污水處理廠申請,申請方式需以書面傳真為主,申請內容包含使用目的用途、區域及載運方式等以利登記、造冊管理。
2.廠內警衛人員需對於進入廠區取用回收水的單位,登記進出時間、取用水量等。 3.進入廠區取用回收水的單位需依規劃之進出動線與作業時間辦理,並依序取水,可作業時間為每日08:00~17:00;相關進出動線如「楠梓污水處理廠回收水取用車輛行駛動線」。
4.進入廠區取用回收水的單位需保持廠內環境之清潔。
5.廠內回收水用途不應與人體有直接接觸,並依據「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」,限於使用在景觀、澆灌及灑水抑制揚塵。
|